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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严管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等经商办企业

来源:智博会   作者:   更新时间:2015-05-06   浏览次数:2968 次

本报上海5月4日电  (记者曹玲娟)上海市委今天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今后上海市级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上海经商办企业。

  《规定》还要求,上海市委副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纪委、市委各部门正局职,市政府工作部门正职,区县党政正职,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市管正职等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地区或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上海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上海市高级法院及中级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市检察院及检察分院,市公安局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上海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国企中市管正职领导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市管正职领导的子女及其配偶和市管副职领导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任职企业及关联企业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上海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其他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其管辖地区或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上海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领导干部要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向组织作专项报告,填写《市管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表》,并在民主生活会上明示相关情况。有关部门将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进行专项核实;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无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按照每年20%比例抽查。重点核查是否漏报、瞒报。

  对违反该规定的领导干部,或由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主动退出经商办企业活动,或由本人辞去现任职务。不如实报告或未及时纠正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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