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理主体的构成。在新加坡大都市政府治理主体的构成中,政府占据着绝对主导的地位。应该承认,政府是治理职能的主要承担者,因而也是主要的治理主体。然而,新加坡政府在大都市治理中所占据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仍然远远超过一般的程度,也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大都市所无法比拟的。政府主体的另一个特殊之处体现在一体化的融合治理方面。一般来说,大都市政府治理作为地方治理的一种表现,主要属于地方政府的职能范围,中央政府一般不介入,而新加坡大都市政府治理的特殊性就在于大部分的公共管理和服务都是直接通过中央政府进行的。除了政府这一治理主体,法定机构在政府主体之外构成了新加坡大都市治理的另一重要主体,也成为治理主体构成的一大特色。当前,新加坡政府一共设置了64个法定机构(见表1)。这些法定机构涵盖了新加坡绝大部分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在新加坡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例如,公共事业局(the Public Utilities Board)向公众提供电力、水和天然气;人民协会负责发起、执行和协调社区发展项目并且通过它遍布全国的基层网络来满足公众对社区活动的需要。法定机构是根据新加坡议会制定的专门法令而设立的,它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执行法定职能,尽管在法律上不享有政府部门享有的任何特权和豁免权,但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性质又使其较之行政机构在组织构成、人事和财务管理、服务提供等方面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同时,法定机构又与政府有着密切的联系,虽然不属于政府序列,却挂靠在具体的政府部门下并受其管辖。可以说,在新加坡,法定机构兼具政府机构的权威性和非政府组织的弹性,是大都市治理主体构成的一大特色。在大都市治理中政府占绝对主导地位的情况下,新加坡政府也注意发展与市场和社会组织的伙伴关系,吸收多种力量参与大都市治理。例如,2004年至2005年间,建屋发展局及市区重建局把管制停车场的工作外包给私人公司经营,教育部把管理图书馆的工作以6年期限的合约外包出去,取得了较为明显的资金节约效应。不过,在此过程中,市场和社会组织受到了政府的严格监管。近年来,新加坡大都市治理中的公民参与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公民日益构成大都市治理的重要主体。许多法定机构注重吸收普通公民参与机构的决策和管理,例如国家发展部下设的市镇理事会就吸纳了很多普通居民。其中,马林百列市镇理事会不少理事都是从居民中选出来的社区基层领袖。此外,在市镇理事会例行召开的理事会会议上,理事与居民共同商讨相关管理和服务的具体问题。综上所述,新加坡大都市治理主体的构成呈现出政府绝对主导,法定机构有力支持,市场、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密切配合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