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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新政的更名、发展与规范

来源:智博会   作者:   更新时间:2017-05-24   浏览次数:2136 次

  今天上午,交通运输部正式发布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作为参与到这项立法工作的研究者,真心为这个征求意见稿点赞,该意见很接地气,直面问题,非常务实。该意见稿充分平衡了发展与规范之间的关系,维护了消费者权益,回应了社会呼声。

一、共享单车改名了——网络租赁自行车

        共享经济作为互联网经济的新形态,指的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互联网平台仅作为信息交互平台成为商品和服务流转而存在,是在不扩大存量的同时变大增量。目前,共享单车并非来自社会,几乎都是平台自己制造的车辆,这绝不是典型意义上的共享经济。在五月初交通部召开的征求意见稿专家会上,我提出了这个立法建议,现在征求意见稿中改变了共享单车的名字,这是实事求是的,符合现阶段共享单车的发展实践。

二、共享单车的押金要有监管了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押金的性质作出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押金属于抵押性质,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到商家手中。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企业自有资金和押金、预付费之间的关系,明确要求企业要开设第三方监管的独立账户,将押金和预付费做到专款专用,不能变相搞集资和资本运作。更重要的是,意见稿明确了押金“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的原则,这比2015年工商总局出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预付费“15”日退还期限更进一步,更有利于消费者。交通部对押金的严格管控,客观上会防止个别平台以“共享”为幌子,实际搞非法集资和资本运作的情况,提高点门槛才能让共享单车更有序发展。

三、不用再担心共享单车没地方停了


        当初在专家论证会的时候,我就提出要分析九十年代的时候政府搞的公共自行车为何失败,主要原因在于这种有桩单车停放点太少,不能即停即走,解决不了用户最后五百米的问题。共享单车的停放地点不能按照“法不规定不可为”的观点,应该按照“法不禁止即自由”的理念才对。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禁止停放的“负面清单”,不在负面清单里的地点,都可以停放,这就将停放选择权最大限度的交到用户手中。同时,征求意见稿要求在包括小区、景点等公共领域附近建立停车点来方便用户停车。以后各个景点附近不能单纯仅禁止停放单车,更要设置便民停车点才对。

四、平台必须要买保险

        征求意见稿规定,平台不仅要为用户购买伤害险,也要为第三人购买保险,要创新保险机制符合共享单车发展实践。保险是发展的“减震器”,越完善的保险,越能减少实践产生的纠纷,越有利于消费者维权。至于保险金额到底是多少比较合适,这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保险金额并非是越大越好,成本太高反倒不利于新经济发展。保险责任并非是共享单车的唯一责任分担形式,共享单车平台责任是一种以过错责任为基础的综合责任体系,包括用户、监护人、第三人等在内的单车参与者都将按照过错分担损害责任。


 

五、用户的个人信息权进一步强化

        刚刚实施的《民法总则》和即将实施的《网络安全法》都将个人信息权做出了明确规定。指导意见强调,平台搜集的用户信息不能“超越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所必须的范围”,这就是划定平台合理使用用户信息的法律底线,避免平台对用户的“数据暴力”。

六、自行车路权将回归

        曾几何时中国是名副其实的“自行车王国”,那时候路况可没有现在这么堵。后来机动车成为富裕的象征,立交桥和快速路也就成为城市发展的标配。在城镇化发展的几十年里,路权逐渐完全偏向了机动车,辅路停满了机动车,非机动车道已经被压缩到极致。这样做的结果有目共睹,车越来越多,路越来越堵。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要“完善自行车交通网络”,这是重新划清路权的重要标志,为共享单车的道路空间做好了物质基础。

        最后,共享单车和网约车一样,都是地方政府属地管理的范畴。交通部的指导意见固然不错,不过最后落实好不好的落脚仍将在各地政府的“实施细则”之上。我期待这部指导意见会成为各地单车新政的旗帜,让绿色环保出行重新回归到我们身边。

   转自:新京报评论


附征求意见稿:

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是移动互联网和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的新型服务模式。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快速发展,在更好地满足公众出行需求、有效解决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构建绿色出行体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推动了分享经济发展。但同时也存在车辆乱停乱放、车辆运营维护不到位、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用户资金和信息安全风险等问题。为了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推进“互联网+”行动计划,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提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水平,优化交通出行结构,构建绿色、低碳的出行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为本。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为公众提供更安全、更便捷、更绿色的出行服务。

  ——坚持改革创新。以“互联网+”行动为契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激发企业创新动力和活力,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坚持规范有序。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形成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发展环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规范企业经营,引导用户守诚信、讲文明,维护正常运行秩序。

  ——坚持属地管理。城市人民政府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责任主体,充分发挥自主权和创造性,因地制宜、因城施策,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发展模式。

  ——坚持多方共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治理的局面。

  二、实施鼓励发展政策

  (三)科学确定发展定位。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分时租赁营运非机动车,是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方便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重要方式。各地要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结合城市特点做好慢行交通规划,统筹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建立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城市出行服务系统。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四)引导有序投放车辆。各城市要根据城市特点、公众出行需求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定位,研究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保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和安全稳定运行。

  (五)完善自行车交通网络。各城市要合理布局自行车交通网络和停车设施,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并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积极推进自行车道建设,提高自行车道的网络化和通达性。要优化自行车交通组织,完善道路标志标线,纠正占用非机动车道等违法行为,保障自行车通行条件。

  (六)推进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和建设。各城市要制定适合本地特点的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规范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可制定负面清单实行禁停管理。对城市重要商业区域、公共交通站点、交通枢纽、居住区、旅游景区周边等场所,应当施划配套的自行车停车点位,规范自行车停放。

  三、规范运营服务行为

  (七)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标准化建设。鼓励有关社会组织、产业技术联盟制定团体标准;支持各地结合发展规模、城市管理、地形条件、用户骑行习惯等差异化需求,制定运营、维护等地方标准;鼓励企业制定更高水平的产品质量、运营管理、售后服务等企业标准,推进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适时制定基础通用类国家标准。运用生产许可、认证认可、监督抽查等手段,建立标准实施分类监督机制,促进标准落地。投放车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定。

  (八)规范企业运营服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要加强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对所属车辆的经营管理,创新经营服务方式,不断提升用户体验,提高服务水平。合理配备线下服务团队,加强车辆调度、停放和维护管理,确保车辆安全和方便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行实名制注册、使用,运营企业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对用户在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明示计费方式和标准,公开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创新保险机制,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障用户和其他人员人身安全。加强信息报送与共享,及时将运营信息报送当地主管部门并实现相关部门信息共享。

  (九)加强停放管理和监督执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要落实对车辆停放管理的责任,推广运用电子围栏等技术,综合采取经济惩罚、记入信用记录等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各地要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的监督,明确相关主管部门的执法职责。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应公开通报相关问题,限制其投放。

  (十)引导用户安全文明用车。用户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骑行前应当检查自行车技术状况,确保骑行安全。不得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规范和安全文明骑行的宣传教育,通过公益广告、主题教育、志愿者活动等多种方式,引导用户增强诚信和文明意识、遵守交通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十一)加强信用管理。加快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领域信用记录建设,建立企业和用户信用基础数据库,定期推送给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企业和用户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加强企业服务质量和用户信用评价。鼓励企业组成信用信息共享联盟,对用户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四、保障用户资金和网络信息安全

  (十二)加强用户资金安全监管。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预付资金,在企业注册地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接受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企业应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积极推行“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等模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业务中涉及的支付结算服务,应通过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并与其签订协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者退出市场经营的,必须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

  (十三)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将服务器设在中国境内,并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强化系统数据安全保护。采取的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采取的信息和生成的相关数据应当在国内储存和使用。

  五、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四)明确责任分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制度建设、强化监管服务。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各部门工作责任,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加快信息共享,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地方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公安部门负责查处盗窃、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自行车交通网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设施规划并指导建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共同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电信主管部门、公安、网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网络安全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发展改革、价格、人民银行、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十五)加强社会公众治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各方作用,支持制定发布行业公约,贯彻实施相关标准,加强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强化服务质量监管、第三方评价等。鼓励公众共同参与治理,形成企业主体、政府监管、多方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防范向消费者转嫁经营风险等行为。

  (十六)建立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经营,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完善“双随机”抽查制度,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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